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淳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