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01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誠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60號),本院士 林簡易庭 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士簡字第185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志誠曾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多次判處有期徒刑,嗣於民國103年12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妨害居住自由犯意,於104年9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未經告訴人 廖鴻儒 同意而侵入其所住居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旋因遭告訴人廖鴻儒喝叱,始離開該處,嗣經告訴人廖鴻儒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陳志誠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害居住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廖鴻儒告訴被告陳志誠侵害居住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害居住罪,依同法第30
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陳志誠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廖鴻儒撤回對被告陳志誠侵害居住罪之刑事告訴,嗣本院士林簡易庭於105年3月25日收受告訴人廖鴻儒撤回告訴書狀撤回,有告訴人廖鴻儒書立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105年度士簡字第185號卷第24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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