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5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叡捷
朱家傑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46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被告2人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原審判處罪刑後,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548號受理在案,惟被告2人於本院111年12月1日準備程序中已撤回上訴,並於112年1月30日移送執行,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按,茲被告2人於撤回上訴後,再就此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睿軒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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