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394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4%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394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6年2月1日│3,000,000元│96年8月31日│97年2月6日│CH326756││├──┼───────┼─────────┼───────┼──────────┼────────┼──┤│002│97年1月1日│2,000,000元│97年2月6日│97年2月6日│CH326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