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5號上訴人西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治 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4年度重訴字第145號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1萬9,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9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