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王囿運具保人陳淑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五年度執字第一○三一二號、一○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囿運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淑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於該案105年度執字第1031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移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於105年12月15日上午10時許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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