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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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應告知停權事由等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87號原告 洪敏雄 訴訟代理人 鄭觀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確認應告知停權事由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應明確告知外送員受停權或停止派單之理由,或受客戶端檢舉,有讓外送員知為何者檢舉之權益。(二)不強迫外送員需攜帶印有UberEats標誌之相關保溫箱。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二聲明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裁判費參仟元,故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黃奎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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