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23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黃煌文 債務人 蘇奕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四五,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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