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陳渝蓁 被告 黃韋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朱學瑛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