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8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對於本件中所欲主張不動產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究為兩筆或其中一筆及其設定金額加以說明,以利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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