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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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謝靜瑩 被告 孫洪美珠 輔佐人 孫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3月11日在高雄市○○區○○街○○號黃建融住宅內,公然辱罵被告「你這個不要臉的女人!」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否認有公然侮辱犯行,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上揭公然侮辱犯行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案件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秋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憶如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 字第 676 號(108.04.18)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附民 字第 87 號判決(108.06.17)【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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