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4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黃國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依芳本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4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01桀輝企業有限公司李明鐘李翠峯 100年6月29日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3,291,000元K1106386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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