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原簡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原簡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壢原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所為之判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並所引用之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14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並所引用之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14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之犯罪時間「106年10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
10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質,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並所引用之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14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之犯罪事實「106年10月16日」之記載,係屬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本院自應裁定更正為「105年10月16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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