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曉慈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曉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曉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1年10月,及本院於101年
4月4日以100年度壢簡字第2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經本院於102年8月13日以102年度聲字第24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102年1月3日以101年度壢簡字第2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年4月、於102年6月10日以
102年度壢簡字第6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102年2月20日入監服刑迄今,尚未執行完畢,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291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29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芊影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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