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 林榮坤
李燕芳 被告 李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本件依起訴狀及民國112年7月2日補充狀、同年7月28日補充二狀、同年8月17日第三補充狀所載,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250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㈡被告返還侵占系爭房地並出租他人之獲利所得新臺幣(下同)5,451,000元及其利息,及後續累計加計費用;㈢被告應返還OA優美辦公家具、櫥櫃、資料鐵櫃、辦公桌椅及小、中型資料櫃(輪式)一批(下合稱系爭物品)。
二、查上開請求㈠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8月4日112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23,694元;請求㈡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請求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元(即原告陳報系爭物品之價值)。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7,243,694元(計算式:7,123,694元+120,000元=7,243,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7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71,587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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