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順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順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偵辦後,因其業於民國112年3月3日死亡,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3號、第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及說明鑑定書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鑑驗結果:白色結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026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1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卷第157頁)111年安保字第888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卷第151頁)二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鑑驗結果:白色結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080公克。三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鑑驗結果:白色結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260公克。四殘渣袋1個鑑驗結果:透明殘渣袋1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199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8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卷第183頁)111年安保字第530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卷第1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