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判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132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王莉娟
周慈輝秀娟 共同代理人 陳育萱 律師
余淑杏 律師被告 白玫浩
白信雄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3450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47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47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3450號駁回再議處分,其認事用法均有重大違誤,被告白玫浩、白信雄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茲分別敘述如下:
㈠被告白信雄於民國110年3月20日經千里華廈地下室分區第1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為千里華廈地下室停車場管理人,負責該停車場設備維修、繳交管理費及電費支出、事務調解等業務,並由其女兒即被告白玫浩協助處理上開事務;另聲請人即告訴人王莉娟則為千里華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之主任委員、聲請人即告訴人周慈輝為千里華廈地下室所有權人,而聲請人即告訴人 洪秀 娟則係聲請人周慈輝之配偶。被告白玫浩因千里華廈地下室區分所有權人提出臨時會議請求、及為追認110年8月8日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紀錄、審查並追認管委會要求或墊付之公共分攤費用明細、預定預收工程款準備金之收取方式和期限等事項,而於同年月18日代理被告白信雄,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3「 雪拉比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內,召開千里華廈110年度第2次地下室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下稱本案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及製作會議紀錄,嗣於同年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ne公告本案臨時會議紀錄(下稱第1版臨時會議紀錄,復於同年9月1日以掛號寄送更正後之本案臨時會議紀錄(下稱第2版臨時會議紀錄)。
㈡本案臨時會議紀錄有關「討論事項三:請推選新的管理人和
加強區管委會功能,謹提請討論。表決:⒈委外管理人--6票。⒉授權管委會--17票。」部分,參照當日錄音及譯文,可知委外管理人只有1票,被告白玫浩上開記載不當,已生損害於千里華廈地下室區分所有權人、管委會及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再者,觀諸當日錄音及譯文,亦可知停車場委員 黃士 財、 洪秀娟 等係由參與千里華廈地下室分區區分所有權人投票選出,然被告白玫浩卻刻意記載係由管委會選出。又本案臨時會議中管委會提出之建議包括持權人須全數簽署授權書授權管委會擔任新管理人執行管理人職務,任職日期至選出下屆管理人止;新舊管理人交接管理費帳目須由持權人審查,後續將召開此會議;請前管理人交接車位資料及帳目資料,前開管委會建議均無人反對而通過。然被告白玫浩卻刻意不記載,實意圖包庇被告白信雄,免於交接地下室20餘年來自行無權收取之地下室管理費帳目及相關資料之嫌,刻意不實或虛偽記載,顯為直接故意,而非毫無動機,而再議駁回處分書卻陳稱本案臨時會議紀錄並未要求逐字記載,且被告白玫浩製作第1版本臨時會議紀錄並發送至群組後,並無任何人就前揭事項表示或要求「應記載」或「務必記載」,則被告白玫浩依其判斷,擇重點記錄,尚難謂有何悖於常理之處,更難謂其主觀上有何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云云,其認定事實顯有違常理,令人難以信服。聲請人再次強調被告白玫浩所為係故意記載不實,且生損害於千里華廈地下室區分所有權人、管委會及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而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聲請人業已不斷提醒被告白玫浩應據實記載會議內容,甚至
提供參考之版本供被告白玫浩參考,然被告白玫浩雖修改第2版本臨時會議紀錄,但仍為不實之記載,顯然辜負聲請人之善意,而具直接故意,絕非再議駁回處分書所陳稱之非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或記憶混淆或漏記。
㈣被告白玫浩代理被告白信雄擔任110年8月8日千里華廈地下室
第2次地下室分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席及記錄,出席人數未達法規人數竟能成立會議,且會議中推選3位未出席會議之人擔任新管理人及委員,其目的只為讓被告白信雄能辭去管理人應負的職責,而做出違反會議的規範,被告白玫浩前開行為似亦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且該罪為非告訴乃論,無論告訴人是否告訴,既然聲請人已於刑事告訴狀中載明,原不起訴處分書均應查明,然原不起訴處分書卻漏未偵查,顯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情事,應予發回,然再議駁回處分書漏未調查上開事應,似亦有未足調查之情事。
㈤被告白信雄長期以千里華廈地下室停車場管理人自居,且由
被告白玫浩代理召開會議,實難認被告白信雄對於本案臨時會議紀錄乙事完全不知情。況且,被告白信雄自承依被告白玫浩指示貼公告110年8月22日千里華廈地下室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會議,顯有幫助被告白玫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至少應為幫助犯,絕非無辜不知情之人。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聲請人以被告2人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向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於111年4月26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947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高檢署檢察長於111年4月26日以其再議為無理由,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345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在案,處分書於同年5月3日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 林孟瑾 ,嗣聲請人於法定期間10日內之同年月6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檢察署偵查卷證核閱無誤,並有高檢署送達證書、聲請人所提刑事交付審判暨閱卷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程序合於首揭規定,先予敘明。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並新增第258條之1以下之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制度,此乃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為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為最慎重之篩選,審慎運用其裁量權限,揆其立法旨趣,法院於此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予以事後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從而,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就證據調查方面,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固「得為必要之調查」,然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否則將使審判權過度介入偵查活動,致有侵害偵查權核心領域之虞。再按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既設有得再行起訴之例外規定,揆諸其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含「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則法院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所為之必要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以免與同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避免使法院兼任檢察官之責,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又所謂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而言;倘經調查之結果,猶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即不得率予交付審判,應無待言。
四、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式,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65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2年上字第67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㈠被告白信雄於110年3月20日經千里華廈地下室分區第1次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為千里華廈地下室停車場管理人,負責該停車場設備維修、繳交管理費及電費支出、事務調解等業務,並由其女兒即被告白玫浩協助處理上開事務;另聲請人王莉娟則為千里華廈管委會之主任委員、聲請人周慈輝為千里華廈地下室所有權人,而聲請人洪秀娟則係聲請人周慈輝之配偶;被告白玫浩因千里華廈地下室區分所有權人提出臨時會議請求、及為追認110年8月8日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紀錄、審查並追認管委會要求或墊付之公共分攤費用明細、預定預收工程款準備金之收取方式和期限等事項,而於同年月18日代理被告白信雄,在上址「雪拉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內,召開本案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及製作會議紀錄,嗣於同年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ne公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1版臨時會議紀錄,復於同年9月1日以掛號寄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更正後之第2版臨時會議紀錄等情,有110年3月20日千里華廈地下室分區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千里華廈管委會110年5月20日千里華廈全區字第110009號函、千里華廈第2次地下室分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千里華廈110年度第1次地下室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開會通知等相關資料、第1版臨時會議紀錄、被告白玫浩之Line對話紀錄、第2版臨時會議紀錄卷附可稽(見他字卷第41至45頁、第73至75頁、第77頁、第97頁、第109至114頁、第159頁、第175至177頁)。
㈡附表編號2所示第2版臨時會議紀錄中,有關「討論事項三:
請推選新的管理人和加強區管委會功能,謹提請討論。表決:⒈委外管理人--6票。⒉授權管委會--17票。」部分,固與被告白玫浩於該次會議中稱「好,那這個管,推新管理人的話就是委外管理人有1票,授權管委會的17票(00:21:00)」不符,有本案臨時會議錄音光碟暨譯文、第2版臨時會議紀錄1份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75至222頁)。惟被告白玫浩於偵查中供稱:印象中委外管理人是6票,白信雄、 周義村 、周 宜城周先哲 、鄭 王美娥林俊輝 各1票等語(見他字卷第245至246頁),佐以周義村確曾於會議中提及「那個鄭老師昨天是我在跟他提起的時候,他說那就委託外面的人來管(00:02:32)」,而 周宜城 則陳述「對啊,假如不行就委託外面的啊(00:02:55)」、「我一個問題,比方說現在假如說委託外面管理的話,來得及嗎?(00:17:17)」等內容(見他字卷第182至183頁、第191頁),且該次會議時間逾1小時,討論議題非僅此一提案,則被告白玫浩非無可能係依憑其記憶中開會過程曾有表示反對者而為記錄,其主觀上是否係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為記載,要非無疑。況該議案表決結果有關委外管理人票數部分,無論係1票或6票,均不影響結果係授權管委會推選千里華廈地下室停車場管理人,難認有何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與業務登載不實構成要件有間。
㈢又附表編號2所示第2版臨時會議紀錄中,有關「決議:管理
人由現任管委會擔任,任期至11月召開全區區權人大會選出下屆管理人止。管委會選出 黃士財 、洪秀娟(財務)、 洪敏雄魏永森 等4人擔任停車場委員,共同監督管理」等內容部分:
⒈參照聲請人王莉娟於該次會議中表示「管委會來接手新管理
人,那我們的任期直到你們選出下,你們選出管理人,我們就退場,我想這樣子才合理(00:27:09)」等語,嗣續即由其他人發言開始就授權等其他事項表示意見(見他字卷第197),則上開會議紀錄記載「任期至11月召開全區區權人大會選出下屆管理人止」等語,難認有與聲請人王莉娟上開發言內容相違之處。
⒉另有關選任停車場委員過程,如下:
林世偉 (管委會):沒關係,我們現在就把事情做完,雖然
我不是區權人,但是我給大家一個建議好不好,我我還是建議黃先生,我是建議黃士財黃先生,當當時既然去年年底他們願意願意出來為大家服務,我相信基本的熱忱他們也都還是有,那廠區可能也是他最清楚,因為說真的我也要上班,白天的時間做廠我進進廠我都不可能在,我也不會為了這個事情請假回來,好不好,我想是不是請黃先生跟黃小姐,因為你們還是要還是要帳還是要你們的人進來,大家一起確認。(00:45:09)王莉娟:等一下, 林先 生您是提推舉黃先生跟洪秀娟。
林世偉(管委會):我是建議大家可以可以請那個啦,黃士
財黃先生跟那個 洪小 姐啦!王莉娟:好,那我想因為今天要普渡,有些人都已經先繳錢
了,那主席我們就直接先表決黃士財先生跟洪秀娟小姐擔任委員。洪敏雄:現在是要5個嗎?王莉娟:我,先選兩個吧,後面再推舉好不好,我想。
周義村:看那看那是不是那個林老師還是什麼洪秀還是什麼。
王莉娟:好,來,那那先先先表決那個黃士財先生,那贊成
黃士財先生擔任委員的請舉手,好全數通過,欸你怎麼沒有舉自己,全數通過,好,黃先生。
林世偉(管委會):拜託一下,算我求你啦,好不好拜託,因為這真的。
王莉娟:好喔,好他沒講話啦,可是他點頭了,好,那再來
一個就是洪秀娟小姐,我想其實去年12月27日洪小姐他人是不在現場,可是後來他知道了以後他還是很熱心,那因為本身女生管錢可能會細心一點,那一樣我們就表決一下,贊成洪秀娟小姐擔任委員的,負責財務這一塊的請舉手。好,那也是,好林先生謝謝,也是全部通過,那再來。
洪秀娟:×××。
王莉娟:啊?洪秀娟:沒有找×××。
王莉娟:那對,他們不行,那再來再請各位推舉兩位,如果各位沒有的。
周義村:剛才推舉那個。
王莉娟: 林林 先生, 林學中 先生那個,好。
某男:要不要投?王莉娟:好,那。
周義村:×××。
王莉娟:小朋友不行啦, 賴賴 先生很忙,他在科學園區,他
壓力很大,他壓力大到還沒有還沒有交女朋友,不要害人家。
周義村:或者是這個 洪老 師。
王莉娟:好,洪老師,那個周周先生推舉洪老師,其實洪老師是我C區的德高望眾的的住戶啦。
周義村:對。
王莉娟:我們C區都非常尊重他,像我只要牽扯到電梯,或
者是機械的,我都會私下去請教洪老師,那因為洪老師他很低調,我這邊跟各位報告,洪老師是學校的主任退休後,他被聘請到大的建設公司,工程公司擔任顧問,所以洪老師剛才才針對地下室的水,那個泡沫系統,其實他已經找過我很多次,他一直在,因為我本身女孩子對這個不是不是像男生這麼清楚,他有一直在針對這個這個一直在希望能保障我們C區住戶的權益,好,那一樣,洪老師您這邊可以可以,其實應該講說洪老師應該是跟周先生一樣啦,是不是擔任我們的顧問,只是因為本身規約裡面並沒有顧問這個職,所以我們就委屈他還是擔任委員,好不好,那洪老師您這邊願意出來服務,洪老師。
洪敏雄:睡著了。
王莉娟:好,那我們就直接表決,那贊成洪老師來擔任委員
的請舉手,好,謝謝,那再來就是因為B區、C區都有委員,那我請問一下A區,我不是要分區啦,我是想說各區都有人出來服務的話,可能我們在談論事情的時候會比較全面,那請問周先生你們A區有要派人擔任委員嗎?周義村:我怎麼知道呢,我不住在這裡我不清楚。
王莉娟:好,那這樣子的話B區還有沒有人可以可以推薦。應 文迪 (副主):那個這邊的話麻煩那個魏先生能夠幫忙一下。
王莉娟:好,你要介紹一下魏先生他他。
應文迪 (副主)。沒有,他也是長輩,我不是很熟。
王莉娟:那我這邊跟各位報告,魏先生就我知道他也是在政
府擔任高官退休的,只是魏先生他也很低調,那同樣我們這邊就就就是請這兩位,因為也來協助本身他們的社會歷練跟經驗啦,我想也是非常豐富,那這樣子的話在在,我們還是投票表決,就是請 魏永生 先生,魏永生先生擔任委員,各位贊成的請舉手。好,謝謝,好,那主席,那就是這5位,就是授權管委會擔任管理人,黃士委員的部分,黃士財先生、洪秀娟小姐、洪老師,跟那個魏永生先生,如果這個名字您不清楚,您到時候私下在跟我要好不好,我在我在。
白玫浩:這樣4位而已。
王莉娟:還有管委會啦,管委會是管理人啊,這樣子加起來5位。
有本案臨時會議錄音光碟暨譯文在卷可考(見他字卷第205至208頁)。依上開推舉千里華廈地下室停車場委員流程,可見黃士財、洪秀娟係由代表管委會之林世偉提名,其餘過程中均由曾任千里華廈公寓大廈管委會主任委員之聲請人王莉娟主導,聲請人王莉娟雖有要求在場人舉手表示贊同,然均未具體計算票數即籠統通過,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是否應簽署同意書予新任管理人乙節,聲請人王莉娟及與會人員亦均使用「管委會」乙詞(詳後述),是被告白玫浩主觀上認為黃士財等人實際上係於會議中由管委會人員主導推舉而選出,並據此登載於本案臨時會議紀錄中,自難認其有何明知不實事項而仍登載於臨時會議紀錄中之故意。況本案臨時會議紀錄中有關推選後所選出之人名、人數均無記載錯誤,實難認有何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至被告白玫浩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第1版臨時會議紀錄後,暱稱「我 海偉仔 」之人雖提及「貴分區的『委員』,是當天會議中由貴分區與會區權人選任通過的,『不是管委會選出的!』」、「管委會無權指派」等內容,然群組內其他30餘人均未對此加以討論,參以暱稱「我海偉仔」之人發送之訊息非僅一則,留言篇幅非短,內容涉及多項議題,亦抒發己見,夾議夾敘等節,有通訊軟體「地下室千里華廈…(38)」群組對話內容1份在卷可考(見他字卷第115至155頁),衡諸常情,純以文字溝通,恐因斷句不同而發生混淆,則是否得以上開群組內發言指正,而認被告白玫浩未予更正此部分會議紀錄,已具偽造文書之犯意,殊非無疑。
㈣至附表編號2所示第2版臨時會議紀錄中「討論事項三」之「
決議」欄第2點「持權人親自簽名授權管委會擔任新管理人執行管理人職務」等詞,雖未列「全數」2字,然此部分討論過程如下:
林世偉(管委會):不好意思,我可以那個發表,代表管委
會發表一下意見,這個這個可能還要我們管委會自己再……,說同意就,我們你們授權給我們,我們就就接受,因為今天講,我講實在話就算過半數喔,相對來講也有接近半數的人……王莉娟:那要授權書嗎?林世偉(管委會):這個是關係到整個地下室的權益的問題
,我們管委會內部可能還要在……王莉娟:那個我這邊跟各位報告好不好,其實地下室的事情
含工程這個先前,我們跟黃士財先生已經花了好幾個月在討論,我想各位如果有到地下室會常常看到我們晚上在在討論事情跟 中霖 ,那如果說今天各位的決議是授權管委會,那我這邊必須跟各位再說明,再度強調,是因為牽扯到千里華廈全部住戶的身家財產安全,所以我們願意,我們願意來應文迪(副主):管委會願意來,不代表。
王莉娟:願意接受你們的授權,可是可是要麻煩各位先授權
書,為什麼這樣提出來是因為我們先前收到存證信函跟律師函,還有地下室的持權人多次的在地下室向我表明,管委會無權干涉,那我先想請各為表決一下,如果請各位簽署授權書給管委會授權我們來處理,來擔任地下室的管理人,既然各位都在嘛,也達到合法的開會程序,那我這邊請問各位同意嗎?白玫浩:那個到時候再說,再先。
王莉娟:沒有,這次就要,沒有辦法,你下次再來開沒有人會來開的。
應文迪(副主):你現在人找不到再開一次會嗎,消防來不及耶。
王莉娟:對,消防根本就來不及,就等著罰錢,所以不可能再有下次的會議。
洪秀娟:要現在同意啊。
王莉娟:所以我這邊就直接請各位表決,同意簽授權書給管
委會,同意的請舉手,因為是你們推舉我們出來做管理人。
周宜城:沒有律師函,這樣,這樣這樣沒有律師函。
王莉娟:對,你們如果沒有收簽授權書我們是沒有立場的,
好,謝謝,那我們請兩位周先生您的看法呢?周義村:這個原來原來照照我們的那個那個什麼規則啊是獨
立的啊,那現在這樣子的話是授權,那授權大家同意那是他他,我沒有我沒有意見,是是是你們大家決定就好了。
應文迪(副主):簽或不簽啦。
王莉娟:可是我必需講,我們收授權書我們需要各位的簽名
,我們沒有辦法再多花時間,單單處理9封律師函,我要寫30封。
白玫浩:那就趕快寫,這個授現在是要簽了嘛。
王莉娟:好。
周宜城:現在,現在怎麼簽啊。
王莉娟:沒關係,我這邊先跟,因為大家今天都有錄音錄影
,不是說我尊重投票表決,那我想勢必剛剛周先生一直提醒擔心管理人收不到錢,那我想管委會在收錢的同時就會請各位簽署,我們會做一張出來請各位簽名,好不好,那我想周先生這樣子沒有問題嘛。
周義村:等一下,早上你們要收錢要什麼都OK,那其他的事
情我那個我不表示意見,比如說我持分多少該負擔多少,這個我都同意。
王莉娟:那授權書呢,因為今天的會議。
周義村:授權書只要這樣,要你有超過一半以上授權,那就OK啦。
白玫浩:那授權書是要過半數還是全體。
應文迪(副主):要全簽。
王莉娟:因為我們,對應文迪(副主):不然就要建議律師函。
周義村:……,就超超過半數以上就可以。
林世偉(管委會):沒有喔沒有喔,這個是各位的產權,你
們就是一整個群體了,只有你們全部同意才,因為你們只要有人不同意,起來對抗我們,我們我們就沒有辦法。
周義村:那今天早上有人沒有來,今天有人沒有來的話,那
不是一樣嗎?林世偉(管委會):這這沒有辦法,因為你們也會反對我們沒有辦法做啊。
周義村:你們你們你們今天過半數就OK啦,就可以啦。
王莉娟:沒關係,那這樣好不好,跟各位報告,我們同時收
錢,簽的人簽,不簽的我們就到時候公告給大家,那因為沒有沒有收到錢跟沒有收到授權書,我們是不會動作的,如果8月31號之前,8月31號沒有跟銓勁簽的話,好,那就等於再開,那再開的話還是又要麻煩白小姐開,因為今天你們不同意有新的管理人嘛,沒有選出管理人勢必又回到白小姐、白先生的,他必需再召開地下室會議,我想今天既然大家都在,票數也合法,我們就按照該講的都講出來,免得後續回去又開始講講一些。
白玫浩:就今天定案了吧。
王莉娟:那現在就剩兩位周先生,因為大家投票表決的結果就是這樣。
周宜城:我們授權這個管委會處理這個地下室停車這個消防跟那個發電機事務,其他我們不授權。
王莉娟:我這邊必需表明,管委會來接手新管理人,那我們
的任期直到你們選出下,你們選出管理人,我們就退場,我想這樣子才合理。
周宜城:不是,我是講處理地下室的車,管理車,還有消防
,還有發電機這些我們都授權,其他其他產權方面我們不授權……對啊。
王莉娟:你產權沒有辦法授權嘛,按照法律上來講產權怎麼可以授權。
周宜城:……周義村:我們就是就是讓你們能夠處理這些消防跟發電機跟這些事情。
王莉娟:沒,周先生我們就把他按照管委會你們授權管委會
來擔任管理人,我想管理人的權,職權啦,你們應該都很清楚,我們就不要再嚼文嚼字了嘛,我想應該這樣子大家很清楚,不會在額外在想到其他的事情,好不好,那兩位周先生你們同意了。周義村:這個這個範圍方面,要寫清楚,那這個我們授權可以,不要這個無限上綱還是什麼樣,這是OK。
王莉娟:沒關係那請白小姐會議紀錄上註明,今天與會全體
同意授權管委會擔任地下室管理人的權。(略)王莉娟:是啊,其實你們都很清楚,並不會說因為我們接手
就開始,我們管你的產權,我們我想大家懂法律的都很清楚,我們的授權就是授權我們擔任地下室管理人的工作的角色啊,好不好,那我們請兩位周先生可以接受嗎?好,那我這邊還是再次表明,在收錢的時候,同時會請各位簽授權書,如果只要有一位不簽,全部沒有辦法作業,那我希望現在大家表決我覺得快一點,反對的請舉手。
應文迪(副主):不贊成的舉手。
王莉娟:好,不贊成的請舉手,好,那就麻煩白小姐會議記錄上清楚記載。
應文迪(副主):要寫贊成。
有本案臨時會議錄音光碟暨譯文在卷足參(見他字卷第194至199頁),可見前開授權究應採過半數或全數同意乙節,現場曾有激烈討論,縱經舉手表決後,仍有人當場提出不同意見,則被告白玫浩辯稱:因記憶混淆或有漏記,僅繕打「親自簽名授權」等詞,而漏列「全數」2字等詞(見他字卷第245至246頁),應可採信。況前開程序中亦僅見聲請人王莉娟與與會人員確認意見後,僅就反對該提案進行表決,則是否確為全體同意,實非無疑,是被告白玫浩縱未記載「全數」,亦難認有何業務上登載不實。
㈤另聲請人復認:被告白玫浩漏記載新舊管理人交接管理費帳
目須由持權人審查、後續將召開此會議、請前管理人交接車位資料及帳目資料、前開管委會建議均無人反對而通過,而有登載不實之犯意及犯行云云(見本院卷第15頁)。惟查,本案臨時會議紀錄並未要求逐字記載,且被告白玫浩發送第1版臨時會議紀錄後,並無任何人要求其應再記載上開內容乙節,亦有通訊軟體Line「地下室千里華廈」群組、被告白玫浩分別與 魏永林 、聲請人王莉娟間之對話訊息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15至173頁),則被告白玫浩依其判斷,擇重點記錄,尚難謂有何悖於常理之處,更難謂其主觀上有何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
㈥綜觀上情,依全案卷證資料,既無從認定實際製作會議紀錄
之被告白玫浩主觀上有何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及犯行,而無從遽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相繩,遑論與被告白信雄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或被告白信雄有何幫助犯意及犯行。是聲請意旨認被告白信雄至少應為幫助犯云云(見本院卷第22頁),要難憑採。
㈦至聲請意旨所稱原處分未就被告白玫浩代理被告白信雄擔任1
10年8月8日千里華廈地下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席及記錄,出席人數未達法規人數竟成立會議,且會議中推選3位未出席會議之人擔任新管理人及委員,可能成立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罪嫌部分,加以決定,而有漏未處分之偵查程序不備。惟聲請人王莉娟於偵查中業已陳稱:「(問:你們刑事告訴狀提到110年8月8日千里華廈第二次地下室分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這部分有無要提告?)沒有。」等語(見他字卷第244至245頁),且遍查全案卷證,聲請人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自不得僅因聲請人單方臆測即認原偵查機關應有其他偵查作為。
六、綜上所述,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偵查卷宗,認檢察官就聲請人所指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業已調查明確,且於上開處分書中就被告2人所涉罪名罪嫌不足之理由,經核尚無違誤,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本案並無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官詳為調查或斟酌之情,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聲請人猶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理由不當,為無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吳玟儒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文件內容1110年8月22日千里華廈第2次地下室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會議紀錄(第1版)討論事項一:地下室停車場消防設備缺失改善工程採用方案,謹提請討論。表決:⒈<佺進>泡沫系統NT$720,195--16票⒉<佺進>水霧系統NT$812,055--7票⒊< 宗霖 >水霧系統NT$916,995--0票決議:採用⒈<佺進>泡沫系統,報價金額NT$720,195元。討論事項二:如何預收工程款準備金?謹提請討論。表決:⒈按持分,收取準備金--17票⒉先按車位,後再依持分分攤--6票決議:採用⒈按持分,收取準備金。依所有權持分比例分攤,先以100萬金額計算(消防工程款加上已先支出費用),每位持權人按持分×100=應預付款項。(持權人持分比例及需先付金額表-附件1)討論事項三:請推選新的管理人和加強管委會功能,謹提請討論。表決:⒈委外管理人--6票⒉授權管委會--17票決議:管理人由現任管委會擔任,任期至11月召開全區區權權人大會選出下屆管理人止。管委會選出黃士財、洪秀娟(財務)、洪敏雄、魏永森等4人擔任停車場委員,共同監督管理。為避免因持權人拒繳款項導致日後廠商請款爭議,消防工程將待全部持權人繳交應預付金額,始簽約,動工施作。討論事項四:審查並追認管委會要求之公共費用分攤明細。決議:無異議通過。討論事項五:確定預收工程款準備金之收取方式和期限。決議:⒈現金交給管理人王莉娟當場開立收據⒉轉帳或匯款給管理人王莉娟(帳號資料--附件1)付款日期:即日起~8/302110年8月22日千里華廈第2次地下室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會議紀錄(第2版)討論事項一:地下室停車場消防設備缺失改善工程採用方案,謹提請討論。表決:⒈<佺進>泡沫系統NT$720,195--16票⒉<佺進>水霧系統NT$812,055--7票⒊<宗霖>水霧系統NT$916,995--0票決議:採用⒈<佺進>泡沫系統,報價金額NT$720,195元。討論事項二:如何預收工程款準備金?謹提請討論。表決:⒈按持分,收取準備金--17票⒉先按車位,後再依持分分攤--6票決議:採用⒈按持分,收取準備金。依所有權持分比例分攤,先以100萬金額計算(消防工程款加上已先支出費用),每位持權人按持分×100=應預付款項。(持權人持分比例及需先付金額表-附件1)討論事項三:請推選新的管理人和加強管委會功能,謹提請討論。表決:⒈委外管理人--6票⒉授權管委會--17票決議:管理人由現任管委會擔任,任期至11月召開全區區權權人大會選出下屆管理人止。管委會選出黃士財、洪秀娟(財務)、洪敏雄、魏永森等4人擔任停車場委員,共同監督管理。管委會提出建議及表決如下:⒈為避免因持權人拒繳款項導致日後廠商請款爭議,消防工程將待全部持權人繳交應預付金額,始簽約,動工施作。決議:無異議通過。⒉持權人親自簽名授權管委會擔任新管理人執行管理人職務,任期至11月召開全區區權人大會選出下屆管理人止。決議:同意17票。⒊管理人執行區權人自己決議的有效會議事項,如持權人(含租車位者)拒不履行,同意授權管理人以公積金尋求司法途徑處理。決議:同意17票。討論事項四:審查並追認管委會要求之公共費用分攤明細。決議:無異議通過。討論事項五:確定預收工程款準備金之收取方式和期限。決議:⒈現金交給管理人王莉娟當場開立收據⒉轉帳或匯款給管理人王莉娟(帳號資料:略)⒊付款日期:即日起~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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