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0號

聲請人 林子鈜

代理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瀚斌開發有限公司林浿綸李治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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