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0號
聲請人 林子鈜
代理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瀚斌開發有限公司、 林浿綸 、 李治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0號
聲請人 林子鈜
代理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瀚斌開發有限公司、 林浿綸 、 李治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