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聲請人與 李志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無照駕駛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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