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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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 陳秋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芷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9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九二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9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下稱系爭期日)出言誣指伊與其配偶有姦情,涉有誹謗罪嫌,爰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陳雯珊法官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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