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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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3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與 陳鳳美 (即 王新彭 之繼承人)、 王新德 (即王新彭之繼承人)、李 王秋雲 (即王新彭之繼承人)、 王秋鉗 (即王新彭之繼承人)、 王新流 (即王新彭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被繼承人王新彭之除戶謄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