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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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佑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
106年7月22日凌晨0時46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外,餘均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有各該案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
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