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安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琳 原告 林良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被告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二人起訴分別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各新臺幣(下同)6,200,000元、15,5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21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3,000元,應補繳59,57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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