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5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5616號聲請人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Inc.)非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
洪仁杰 律師 洪玉珊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
二、請補正聲請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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