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59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葉雲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93年03月09日(下同)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1,200,000元正(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一條),借款期間自93年03月09日起至100年03月09日止(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二條),按月依年金法給付本息,並約定利率為為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1.43%加年利率2.42%計算,計為年利率3.85%按月計付;嗣後隨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計算(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三條第四項)。
(二)詎自民國104年04月06日起相對人即未繳款,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板信商業銀行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之債務,為督促債務人履行,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對相對人發給如聲請事項所示之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