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勞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字第48號上訴人 劉金土
陳宏庠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胡繼軒 仇鼎財 陳肇群 丘宏恩 艾水苗 王秀芬 石義濤 王玉椿 袁書賢 謝法良 朱海鳳 袁斯賢 林蓮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1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