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120號債權人 李文宏 債務人捷諾實業有限公司前法定代理人 潘文章 (歿)前住新竹縣○○鄉○○村○○000號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列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潘文章已於民國
107年4月10日死亡,已非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應補提出債務人捷諾實業有限公司現在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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