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 黃敬唐 律師被告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