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9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9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8947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系爭票據上並無記載利息之約定,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段規定,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詎其竟請求超過年利百分之六利息部份,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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