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6號債務人 黃淑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黃淑惠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民國96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卷,下稱聲請卷,第42至43頁;本院卷第144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96期,第1期至23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第24至46期每期清償6,000元、第47期至69期每期清償7,000元、第70至92期每期清償8,000元、第93至96期每期清償9,000元;並於第4期增加清償1萬1,000元之扣押款;且以1年為1期,共計
8期,每期給付1萬1,000元之年終獎金,則總清償金額73萬3,000元,清償成數為33.0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所得外,尚有97年三陽出廠之普
通重型機車乙輛及三商美邦人壽保單3份,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華民國交通部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邦人壽保險公司)保單借款約定書附卷可憑(見聲請卷第34至41頁)。上開機車為債務人上班必備之交通工具,難認有變價之必要。而上開保單,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美邦人壽保險公司,該公司陳稱:債務人所投保之保單均已停效,無有效保單,有該公司99年11月18日之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4頁)。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06萬5,778元,扣除必要支出
110萬2,680元後已無餘額,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73萬3,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任職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大同清潔隊之
清潔人員乙職,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萬1,000元;另全家為低收入戶,按月享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5,813元、房租補助1,500元、兒童生活補助1萬8,639元及就學生活補助5,000元,合計3萬952元(計算式:5,813+1,500+18,639+5,000=30,952);則每月收入共約5萬1,952元(計算式:2,1000+30,952=51,952)等語,業據提出債務人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內頁自98年11月至99年8月間薪資轉帳資料及郵局存摺內頁自98年9月至99年7月社會局補助轉帳資料等資料(見本院卷第145至155頁),尚非無據。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諸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見聲請卷第105至108頁),債務人全家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復參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見聲請卷第60至61頁),債務人業於96年7月間與前配偶 鄭國龍 離婚。雖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參照)。惟債務人自陳96年間與前配偶鄭國龍離婚後,即獨立扶養4名未成年子女鄭○○(○年0月出生)、鄭○○(○年0月出生)、鄭○○(○年○月)及鄭○○(○年0月出生),佐參鄭○○、鄭○○、鄭○○及鄭○○等4人出具之切結書(見本院卷第156頁),堪認為真。復參鄭國龍96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聲請卷第155至157頁;本院卷第135至136頁),鄭國龍偶名下無財產,亦無收入。衡酌鄭國龍未與債務人及4名子女同住,且鄭國龍顯無能力亦無意願負擔4名子女之扶養費,若強令債務人每月僅能就每名子女之扶養費支出原更生方案所列每名子女扶養費之半數,而債務人前配偶顯無法負擔其餘扶養費時,債務人於有限之收入下,不僅須償還較高成數之債務,一方面又須就扶養子女支出更多費用,將致入不敷出,對未成年子女照顧顯有不利,就更生方案之履行亦將有不能清償之情事發生,是堪認債務人對未成年子女有支出全額扶養費之必要。從而,核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為1萬4,614元,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應以至多7萬3,070元(計算式:14,614×5=73,070)為當,則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含扶養費)4萬6,925元,相當除個人必要支出1萬4,614元外,對每位子女僅支出扶養費8,078元{計算式:(46,925-14,614)÷4=8,078},顯見債務人願以更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又待其子女成年後願分別提撥扶養費至更生方案,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㈣另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仍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處執行命
令扣押中,而其願將目前每月遭扣押之薪資提撥1萬1,000元至更生方案以增加第4期之還款金額。且債務人每年領有年終獎金約2萬元,此有債務人96至98年度年終獎金轉帳資料附卷足憑(見聲請卷第99、102頁;本院卷第147頁),則債務人願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年提撥1萬1,000元,逾1/
2之年終獎金至更生方案以增加清償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㈤至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
低;債務人因奢侈或浪費行為而負擔債務;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應與前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平均每月薪資收入尚有疑義;債務人之年終獎金應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債務人每月每月支出租金1萬5,000元偏高;債務人更生方案分5階段提撥之數額依據未明確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負債原因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又債務人負擔扶養費之數額及必要性,業已前述,為使本件更生方案有履行之可能性,債務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尚稱公允。至於債務人每月支出房租1萬5,000元雖較聲請更生前2年間所陳報之數額1萬3,000元高,惟其每月支出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之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再參諸前揭債務人96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聲請卷第42至43頁;本院卷第144頁)可知,債務人96至98年度所得分別為25萬5,741元、26萬9,269元及27萬2,460元,扣除每年年終獎金2萬元後,平均每月所得約
2萬485元{計算式(255,741+269,269+272,460-6,
000)÷3÷12=20,485},是債務人目前每月薪資約2萬1,000元,洵屬有據。而其年終獎金,衡諸債務人為單親家庭,無配偶經濟支援且年關將近,需費甚多,應認無全數提撥之必要。末衡諸債務人每月收入近半數數額即2萬3,639元為18歲以下兒童生活補助及18歲以上在學子女之就學生活補助,若債務人子女18歲以後未就學,則無上開補助款。以債務人每月實際薪資收入僅2萬1,000元計,分別扣除第1至5階段還款金額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及9,000元後,相當債務人每月僅分別支出1萬6,000元(內含4名子女扶養費)、1萬5,000元(內含3名子女扶養費)、1萬4,000元(內含2名子女扶養費)、1萬3,00
0元(內含1名子女扶養費)及1萬2,000元,堪認債務人已竭盡所能履行本件更生方案。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又提撥薪資扣押款及部分年終獎金,並於其子女成年後分階段提撥扶養費,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至23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24至46期每期清償6,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㈡所示;第47期至69期每期清償7,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㈢所示;││第70至92期每期清償8,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㈣所示;第93至96期每期清償9,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㈤所示。││2.年終獎金,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年為1期,共8期,每期在3月10日清償1萬1,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㈥所示。││3.扣押款,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第4個月10日清償1萬1,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㈥││所示。││4.債務總金額:221萬7,187元。││5.清償總金額:73萬3,000元。││6.總清償比例:33.0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配金額㈢│配金額㈣│配金額㈤│配金額㈥│├──┼────────┼─────┼────┼────┼────┼────┼────┼────┼────┤│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70,671│3.19%│159│191│223│255│287│351│││股份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5,315│2.49%│125│150│175│200│224│274│││股份有限公司│││││││││├──┼────────┼─────┼────┼────┼────┼────┼────┼────┼────┤│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21,817│10.00%│500│600│700│800│900│1,100│││股份有限公司│││││││││├──┼────────┼─────┼────┼────┼────┼────┼────┼────┼────┤│4│乙○(台灣)商業│123,462│5.57%│278│334│390│446│501│61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澳商澳盛銀行集團│102,139│4.61%│230│276│322│369│415│507│││股份有限公司(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5,882│4.32%│216│260│303│346│389│476│││股份有限公司│││││││││├──┼────────┼─────┼────┼────┼────┼────┼────┼────┼────┤│7│甲○(台灣)商業│229,503│10.35%│518│621│725│828│932│1,139│││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香港商香港上│││││││││││海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5,884│4.78%│239│287│334│382│430│525│││股份有限公司│││││││││├──┼────────┼─────┼────┼────┼────┼────┼────┼────┼────┤│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78,325│8.04%│402│483│563│643│724│885│││有限公司│││││││││├──┼────────┼─────┼────┼────┼────┼────┼────┼────┼────┤│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61,900│29.85%│1,493│1,791│2,090│2,388│2,687│3,284│││股份有限公司│││││││││├──┼────────┼─────┼────┼────┼────┼────┼────┼────┼────┤│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4,116│7.85%│393│471│550│628│707│864│││股份有限公司│││││││││├──┼────────┼─────┼────┼────┼────┼────┼────┼────┼────┤│1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53,297│2.40%│120│144│168│192│216│264│││股份有限公司│││││││││├──┼────────┼─────┼────┼────┼────┼────┼────┼────┼────┤│1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44,876│6.53%│327│392│457│523│588│719│││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217,187│100%│5,000│6,000│7,000│8,000│9,000│11,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