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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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神跡酒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良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秋明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聯邦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興中分公司 吳建宗 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109年8月6日1,262,500元U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