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神跡酒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良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秋明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聯邦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興中分公司 吳建宗 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109年8月6日1,262,500元UE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