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元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秋明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34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群銳工程有限公司 傅春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向上分行113年2月29日10,110元I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