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茂盛設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秋明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37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茂盛設計開發有限公司陳志超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13年4月12日300,000元0000000002茂盛設計開發有限公司陳志超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13年4月25日406,800元0000000003茂盛設計開發有限公司陳志超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13年4月10日435,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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