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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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 律師
楊家瑋 律師複代理人 王又真 律師被告 陳瓊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已將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出租予被告,無需訴請被告返還土地,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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