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95號原告 黃心如 訴訟代理人 闕士超 律師被告 蕭郁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鈺雯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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