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6號原告紀 郭敏子
紀益河 被告 林浚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