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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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信璜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此福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羅建興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啟鵬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佳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周彥汝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理人 陳傳福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陳映蓁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謝宜倫 上列聲請人陳信璜聲請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乙紙在卷足參。次查,據債務人提出其101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查閱債務人
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所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另依債務人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查其保單,據保險公司回覆無有效保險契約,堪認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而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債權人未表示異議,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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