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浚瑋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2,365元[計算式:本金480,809元+1,192,513元+299,043元=1,972,365元。其餘利息或違約金,不併計其金額],應徵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20,1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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