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86號
聲請人 張仁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游宏榕 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請向管轄法院查詢游宏榕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文件,若其繼承人無聲明拋棄繼承,請具狀將其繼承人改列為本件相對人。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