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號上訴人 吳旻璁 訴訟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一併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孫國禎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