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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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524號聲請人 王純禎 應受監護宣 王孝福 告之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孝福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8年10月20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足參,依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華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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