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環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粉勝 上原告與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