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875號債權人 熊文燕 債務人群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零捌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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