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世界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宗榮 被告 廖本煌
廖本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2人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面積約4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22,8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40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570元=4,022,8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2人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建物上面積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磚牆)拆除,將建物騰空返還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8,133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2,360,100元X2(占用面積)/580.40(總面積)=8,133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30,933元【計算式:4,022,800元+8133元=4,030,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