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穎川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銅 抱人樓之4.相對人 葉明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在案。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193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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