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5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黃茹 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黃茹憶 於2003年7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2003年7月4日起至2006年7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21日止累計150,689元未給付,其中79,880元為本金;70,72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茹憶於2003年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2003年8月12日起至2006年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21日止累計101,808元未給付,其中59,486元為本金;42,271元為利息;5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茹憶於2003年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21日止累計286,851元未給付,(其中126,618元為本金,160,23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茹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21日止累計1,034,816元未給付,其中452,016元為消費款;579,20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85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茹憶│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79880││2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茹憶│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25%│││59486││2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黃茹憶│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6618││2月22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黃茹憶│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52016││2月2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