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1054號原告 蔡文文 訴訟代理人 蔡孝光 被告 郭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郭韋廷遷讓房屋,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67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