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課務組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其聲請狀僅載債務人之名稱及住所資料,其餘資料付之闕如,本院為特定請求之當事人,故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23日通知其於收受送達次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於109年3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已經依法表明明確之當事人,致本件督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