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28號債權人 高瑍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