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家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區彰化漁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01,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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